《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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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期限根据审理方式有所不同,其中: 1、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不能延长。
对于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使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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