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一)本市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二)城区、近郊区和大气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本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四)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经过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对生活区污染影响最小的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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