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第二,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补偿的主体。如《农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 第三,有的法律规定具体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组织)是补偿主体,由谁补偿比较明确。如《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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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的行为广义的主体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狭义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民经济管理。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二、文化教育管理。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三、军事管理。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四、司法管理。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五、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 六、外交事务。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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