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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