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践来看,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安保义务。4、公共事务管理义务。5、其他义务。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二、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是否存在保管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仅是一般的物业服务,或收取一定停车费、占道费、场地使用费等同性质费用的,双方不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义务。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要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如果出现车辆被盗的情况,只能按照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安保义务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安保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形式上的保管并不构成保管合同。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一种情况是在专门的停车场中,车主停车需交纳保管费,保管人交给车主停车牌等作为保管凭证。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向物业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表面上看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的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三、存在保管关系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否支付了停车费并不是保管合同的本质要件。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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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2、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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