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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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 (一) (二) (三) (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见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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