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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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单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身份证(不是本人办,不知道需不需要) 4.一胎出生证明(忘记给带回去了,幸好工作人员好心,拍照给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5.一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6.结婚证还有女方的人头照3张(我老家那的二胎准生证明是一式三份)
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见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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