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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当事人、证人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肇事赔偿,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处理。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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