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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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或者多个国家为达到特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利用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手段,以限制和禁止某些物质、技术出口流向和规模的行为。 出口管制的主要对象是军用物资和技术及其他战略性敏感物资。具体而言,出口管制主要针对以下几类商品: (1)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出口管制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等。 (2)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如石油、煤炭等能源。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 (4)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比如,欧佩克( 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单边出口管制。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发放许可证。单边出口管制完全由一国自主决定,不对他国承担义务与责任。 (2)多边出口管制。指几个国家的政府,通过一定 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的清单,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与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与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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