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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案件该如何来处理

2020-10-25 1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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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5 回复

专业分析:

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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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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