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想当然创造证据的情况确实存在。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混合形证据,即将二种以上法定证据形式混合制作成一种证据,以致难以界定其名称。如在勘验笔录、书证、提取笔录上加注证人证言内容等。二是创设新证据。如测谎器结论,催眠术等,其准确与否姑且不论,它并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所作的鉴定结论或书证,没有证明力和证据力。三是擅自改变证据的原始状态,使之丧失原始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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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
1、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证明被绑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胁、被麻醉、被强制或被骗至非法关押地点、被非法拘禁、被剥夺人身自由、被虐待、被伤害、被杀死等能够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绑架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策划、实施或指使他人策划、实施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非法剥夺被绑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绑架人、伤害或杀死被绑架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要挟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交易条件或接受交易条件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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