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连续诈骗,不断地以后一次骗所得的财物偿还前一次诈骗所得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连环诈骗的诈骗数额采取“未偿还数额说”:(1)应当按照最后一次行骗使得被害人实际支出的数额,加上前几次所骗得尚未偿还的数额来计算;(2)对前几次诈骗已经偿还的累积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时一个重要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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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3千元至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金额数量的认定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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