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2、学校对学生的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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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共11条。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1-2条),对“担保统一规则”的范围和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信用范围,规则强调:“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保证书、保函、赔偿担保书、担保书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不论其名称和说明如何,只要声明是依据国际商会的URCG325开立。”关于定义部分,主要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作了明确定义。第二部分(3-9条),是关于对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的责任,受益人提出索款请求的期限、保函的有效期及退还、对基础合同与保函的修改、索款请求的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据的提供等规定。第三部分(10-11条),主要规定了信用担保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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