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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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产权证房屋,在执行之前首先需要对其进行产权调查,经过调查产权属于被执行人的,则按照正常执行方式执行该房产即可。 也就是对于属于产权人的房屋,执行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注意采取上述措施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无产权证房屋的执行如下: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通知被执行房产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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