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或者不属累犯的犯罪分子适用的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76条,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经过1年的缓刑考验期并且在考验期没有发现漏罪、没有再犯新罪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执行拘役了。而缓刑的考验期是不用在监狱内执行的,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坐牢但是属于刑事犯罪。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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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依据《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七十七条并未规定所犯新罪必须在追诉时效之内才能撤销缓刑,因此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是该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发现,即使发现时该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对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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