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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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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可见,构成累犯,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前罪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毕,那么不适用累犯制度,而依据数罪并罚制度处罚或其他量刑规则从重处罚。 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罪的,不属于累犯。 【例】甲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2016年又犯抢劫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甲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该1年有期徒刑并没有实际执行。因为甲在2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撤销缓刑执行1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1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2016年,甲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因为甲2008年犯得盗窃罪行为没有执行,就谈不上已经执行完毕,因此,甲不属于累犯。但属于“有前科”,刑法认为,甲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在量刑时会比初次犯罪量刑要重,比如,可能不会再判处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撤销的三种情形:1.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以“先减后并”进行数罪并罚。即使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若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以“先并后减”进行数罪并罚。若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以前的缓刑决定。若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二年是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或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七十五条【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考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修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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