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如果6个月前没入户的话且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入户的派出所可能会要你去对方派出所出你小孩没有在那边入户的证明),先到派出所拿登记表填好,再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我们这要先上环后才肯加意见),再到入镇计生办开计生证明,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资料: (一)申报登记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镇计生办开的计生证明(原件) (二)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核准后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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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1、出生证明;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属于计划生育的,由婴儿母亲所在地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3、户口簿;4、其他相关材料;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向派出所申请上述材料,报市局批准;6、申请超过一个月的,要提交婴儿未随父母或父亲在其他市县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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