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需注意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1、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时,应尽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强行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本人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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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有三种情况:婚前患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刺激而复发;婚前未患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烈刺激或创伤引起精神病;婚后因精神病遗传而患精神病。
患有精神病的一方不能起诉离婚,其父母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然后根据认定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起诉或者是否需要变更监护人,以及由何人代理诉讼。 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由当事人直接起诉离婚。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 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配偶是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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