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需注意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1、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时,应尽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强行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本人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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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需要在审判前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确定后,法院可以审理离婚案件,确认夫妻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孩子由谁抚养。
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但可以执行提出离婚诉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直接通过协议和诉讼离婚,只能由监护人提出离婚诉讼。而在通常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其配偶,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办法: 1.申请恢复完全行为能力人后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自行提出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2.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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