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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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满足这几种情况时是有效的:主体适格,即各方主体要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中,各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没有受到恐吓或者威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形式合法。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除非合同有法定无效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否则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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