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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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的理赔,通常可以分为以下的六个赔偿项目。如下:1、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来进行计算;2、死亡赔偿金;3、精神损害赔偿金;4、抚养费;5、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6、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通常有六个赔偿项目。如下: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3、精神损害赔偿金;4、抚养费;5、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6、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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