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弹药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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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弹药罪立案标准是:非法买卖一支以上军用枪支;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不良情况。
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买卖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非法买卖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3、非法买卖爆炸装置的; 4、非法买卖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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