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二十发以上,***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二百发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一百发以上,***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一千发以上的; 如果达到以上标准,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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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弹药罪立案标准是:非法买卖一支以上军用枪支;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不良情况。
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买卖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非法买卖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3、非法买卖爆炸装置的; 4、非法买卖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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