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七日。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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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期限如下: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3、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或者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审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予以抗诉。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期限如下: 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 3、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或者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审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予以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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