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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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一种劳动合同,其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存在如下区别: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指具体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和劳动者根据各自情况,可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裁员等情况,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申请辞职。 4、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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