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俗称“三包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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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以及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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