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如,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不同。诉讼参与人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即包括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狭义的诉讼参与人则仅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狭义的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与诉讼,只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的事实。为了履行狭义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职责,他们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没有直接影响。而诉讼参加人与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具有重大的影响。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区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或者消灭具有很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诉讼进程,但是委托代理人对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没有当事人特别授权不能进行,而且同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只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进行诉讼,虽然为履行参与诉讼的职责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是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的发生、发展或者消灭不产生任何影响。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