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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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受害人有权要求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遇到家庭暴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法:报警处理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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