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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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都享有的权利: 1、投资受益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 4、优先认股权; 5、股票交付请求权;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公司股东享有股权增值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资认缴的优先权,受让股权的优先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在公司遭受权利侵害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公司和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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