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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于按照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者人头费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也可以享受安置待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可以用以下的方式进行安排: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未迁出户籍、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妇女,仍享有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时仍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按人头付费的,户籍未迁出的已婚妇女可享受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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