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揽保取得拥金,向投保人介绍保险险种过程中,报喜不报忧,过分夸大保险的范围和好处外,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情形不作说明和解释,有的不符合投保条件也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有的随意约定费率,有的随意出具白条代为收取保费,更有甚者骗取保费,从而引发不少纠纷,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因此为了让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一是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报考任职条件,提高其文化和业务素质;二是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于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行业的代理人实行“禁入制度”;三是加强代理制度建设和票据管理,杜绝诈骗行为的发生,从而禁止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障保险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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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能是: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是代为处理涉及失踪人的相关财产事宜,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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