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状况)。 (2)收养人有当地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如无生育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属实。 (4)收养人夫妻持当地户口和身份证,共同到收养机关办理手续。 (5)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五全天 办理地点:地县市特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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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 (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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