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等。 (二)送养人需带 1、弃婴、儿童送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需满60日)。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婴儿、儿童,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 (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二)送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 6、收养孤儿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送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证明; 4、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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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 (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人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具体来说,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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