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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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法律关系是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抵押债权法律关系。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购房,婚前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配偶出资的,应当返还。房产证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买房时房产也是投资的。首先房屋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归还的剩余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首付和已还清的贷款部分属于配偶的出资和还款部分的,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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