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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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辞职后档案转移流程是新单位或者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通过邮寄或者由本人持函到原单位提取档案,交新存档单位。从国企辞职档案的归处是国有企业将职工档案托管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职工申请,调入现工作单位当地的人才机构。现单位出具就业证明材料,向就业部门所在就业地所在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将档案调入现在地。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以20元/月累计;交清后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此时工作人员会问你自带还是邮寄,如果自带,则会将档案袋连同介绍信用封条封好,并在封条处加盖十几个公章,办公室同时保留一份《登记表》,另一份由你带走; 7、到现就职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部门意见栏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8、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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