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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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借车人是合法驾驶,有驾驶证,不是偷抢的车,没有饮酒驾驶等,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明知驾驶员没有驾驶证,仍然出借,造成事故,那么车主也应当对外承担责任,且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主车、挂车投的都是交强险的话,是要按照双份来赔偿,交强险实行的是主挂分离;如果投的都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话,那么是采用吸收原则,主车、挂车之中选择较高的三责任限额。如果商业险主车和挂车投的不是一个保险公司,那么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承保的限额在总限额中所占的比例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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