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保全费其实就是为了保证在判决后够顺利执行而交纳的申请费用。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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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费用是按照财产数额的不同而不同的,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的争议的财产标的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案件需要向法院交纳30元;超过1000元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标的额的1%交纳;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交纳超过的部分0.5%。但是,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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