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问题,保全费用缴纳标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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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用是按照财产数额的不同而不同的,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的争议的财产标的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案件需要向法院交纳30元;超过1000元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标的额的1%交纳;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交纳超过的部分0.5%。但是,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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