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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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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