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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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分两个档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智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应当发还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勒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正式做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
交警扣驾驶证最长不能超过十五日,但假如十五日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未进行处理就会被吊销驾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等情况下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证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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