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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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天左右。事故后驾照被暂扣的,通常要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受处罚后,才能拿回驾驶证。如果当事人因为违章和事故已被记满分,那么驾驶人要在十五天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学习结束后,车管所会在二十天内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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