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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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确定方式如下: 1、在诉讼实践中,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对己方有侵权行为,则可使用举证倒置; 2、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义务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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