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受工伤后,由国家和社会给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各自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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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下列工伤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是由公司支付,个人不用支付。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用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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