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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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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