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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3-03-28 1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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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目前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了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倘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以及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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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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