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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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负一部分责任的,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掉下东西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掉下东西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责任。但是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未及时清理遗留物品的路段,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公路维修时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方。 如果是由于施工者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则由施工者承担责任;施工者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则由事故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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