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审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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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五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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