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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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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