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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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其他。
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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