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二、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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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客体要件是指犯罪分子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有组织、策划或者指挥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比如犯罪分子以某一处地点为窝点,组织该类人员在此窝点进行卖淫等行为。或者是犯罪分子为另一犯罪分子策划卖淫方案,或者为其选择时间,包庇或者进行伪装。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即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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